皖人口发〔2011〕24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皖人口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兼容,鼓励、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保,现就人口计生系统参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明确具体政策措施
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各试点县(市、区)要制定落实鼓励、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参保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财政补贴标准;二是特别扶助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三是有条件的村集体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上述要求,各试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具体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政策内容。各地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的政府补贴标准,要争取高于当地统一标准的一倍以上(目前全省统一政府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的政府补贴标准要争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具体政策制定情况,由各市统一汇总,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并作为对各市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分类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第一批12个和第二批14个新农保试点县(第一批:霍山县、金寨县、当涂县、铜陵县、肥东县、凤台县、和县、固镇县、繁昌县、广德县、蒙城县、界首市;第二批:肥西县、埇桥区、濉溪县、颍东区、利辛县、凤阳县、芜湖县、南陵县、怀宁县、潜山县、休宁县、庐江县、贵池区、绩溪县),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优待计生家庭的政策措施,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切实抓好落实。同时,在今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政府制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优待计生家庭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第三批41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长丰县、灵璧县、萧县、阜南县、颍泉区、颍州区、谯城区、涡阳县、怀远县、五河县、天长市、全椒县、定远县、南谯区、枞阳县、桐城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黄山区、歙县、屯溪区、徽州区、黟县、祁门县、裕安区、舒城县、霍邱县、金安区、寿县、含山县、无为县、巢湖市、青阳县、东至县、石台县、宣州区、郎溪县、泾县、宁国市、旌德县),今年将同时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皖政 (2011〕77号)和省三部门通知(皖人口发〔2010〕4号)要求,在县级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父母参保的具体优待政策。
三、发挥职能,参与做好试点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今年,我省在67个县(市、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全覆盖。这为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顾之忧,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意义,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充分利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参保的组织动员、政策宣传、优待对象资格确认等工作。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每个试点县都按照要求出台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